宠物犬咬伤幼童 犬主监管与家长监护均不可失位
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 廖铃榕
近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犬咬伤幼童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事发时,一名幼童独自在家附近的儿童游乐场所玩耍,张某牵着宠物狗路过儿童游乐园时,宠物狗不慎将幼童咬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幼童的家长事发时未在身旁履行即时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案发地离幼童住所较近,且案发时幼童在儿童游乐场中玩耍,监护人过错程度较小,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张某在遛狗时虽已使用绳子,但考虑到张某所饲养的宠物金毛犬属于大型犬,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作为饲养管理人,未能充分尽到对动物危险性的管控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1.对动物饲养人而言:饲养动物绝非个人私事,必须时刻绷紧“责任弦”。无论犬只性情如何,在公共空间或可能接触他人的场合,都必须采取有效管束措施。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必将依法承担主要法律责任。
2.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而言: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是监护人的首要责任。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或存在潜在风险的环境下,必须让未成年人始终处于有效看护之下,不得让其脱离监护范围独自活动。一时的疏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伤害,同时也需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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