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市避“坑”指南,这些鸟买了就遭了!

不少鸟友都喜欢养鸟,然而饲养这些被大家认为的“笼中宠”,实则已触碰了“法律禁区”。在此要提醒大家,饲养宠物前一定要做好功课,详细了解饲养“禁区”。

花鸟市场禁止非法交易鸟类榜

以上是花鸟市场禁止非法交易鸟类榜单,除了以上“上榜”鸟类,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鸟类都不能随意买卖。

未列入以上名录的鸟类,如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玄凤鹦鹉)、禾雀(文鸟)、金丝雀(玉鸟)、斑胸草雀(珍珠鸟),这些鸟是可以养的。

鸟类的价值如何评估?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非法交易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进行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彭惊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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